文   王 志    陆 鸣

重庆万州,放款人与借款人都没有起诉,法院“打破常规”进行审理,并判决借款尚欠400万元未还。更为“奇葩”的是打破常规审理,将借款案的出借人(即当事人)作为“证人”出庭为自己作证”,并依据“证人”证词判决尚欠400万元,并依据“证人”证词判决用于“抵消”借款。这是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发生的真实案例。案件的审理过程颇具“戏剧性”。此案引发重庆商界的广泛关注,在当下我国全力推进法治化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进程中,该案引人深思。

                                                               法院将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项擅自判决,是什么行为?

                                                                                              【案情回顾】            

   550万民间借贷案

《民事判决书》载明:2019年4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永诉被告某船务公司、梁云、梁晓龙55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由经验丰富的罗整东(化名)法官担任审判长。

《起诉书》事实与理由:被告某船务公司、梁云、梁晓龙(化名)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张永(化名)借款,双方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借贷合同》约定,借期半年,借款550万元,按照月利率3%付息。期满后还本清息。

原告称,将400万元支付给梁云指定的账户“谭萧(化名)”,将另外150万元直接支付到梁云的账户上了。被告梁云称:550万元借款仅收到150万元,余下400万元根本没有收到。150万元借款已向原告偿还本息209万元,实际清偿完毕。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梁云、梁晓龙、某船务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与马肖兵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马肖兵向被告梁云、梁晓龙、某船务公司借款1500万元,但实际借款为600万元。

原告张永并不认识被告梁云、梁晓龙、某船务公司,因案外人谭晓华向张永称他朋友需要资金周转,要求张永借款给他们,张永便同意了,并委托马肖兵代为办理。2017年2月16日,马肖兵代表原告张永与被告梁云、梁晓龙、某船务公司签订《民间借贷合同》,2017年2月17日作股权质押。

2017年2月20日,被告梁云代表被告梁晓龙、某船务公司在《借款借据》上签名按手印。该借据载明原告张永向上列被告借款400万元,期限半年。同时,该借据注明被告梁云将该借款400万元转入案外人谭萧银行账户。梁云与张永签订《委托划款书》,谭晓于当日收到原告张永所转的400万元后,即将该款转入案外人马肖兵的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了马肖兵与被告梁云、梁晓龙、某船务公司2016年11月10日的借款。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梁云、梁晓龙、某船务公司向原告张永借款时,尚欠马肖兵的借款未偿还清结,马肖兵将原告张永的出借款400万用于偿还其借款。

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偿还原告547.582863万元。

2019年12月17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下达(2019)渝02民终327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万州区法院案号(2020)渝0101民初1671号对该案重审,由经验十分丰富的张果仲法官审理。

本院认定事实是如下:2017年2月20日14时14:37分,案外人谭萧收到张永所转的借款400万元,同日14时17:17,马肖兵收到谭萧账户转来400万。

谭萧在一审中出庭作证陈述,我父亲与马肖兵关系很好,通过马肖兵认识张永,自己不认识梁云、梁晓龙,因为我买房子需要在银行走账,这400万元就先打给我,我父亲再打给马肖兵。

本院认为:原告还提交了被告梁云、梁晓龙、某船务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与马肖兵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划款书》等证据,证明被告梁云、梁晓龙、某船务公司曾向马肖兵借款1500万元,但实际借款600万元,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后,尚欠400万元未还。原告申请马肖兵在庭审中出庭作证,并提供了马肖兵关于其与梁云等人账目往来的情况说明。马肖兵陈述:其与梁云在2016年11月签了借款合同,借款1500万元,还了部分借款后,还有400万元未还。判决被告支付本金5013321,19元。

本案争论的焦点。张永委托马肖兵与梁云签订550万元借款合同,张永是否向借款人梁云实际支付了550万元借款? 法院审理查明:150万元已支付给借款人梁云,其余400万元支付给谭萧,谭萧支付给马肖兵。

委托谭萧代收400万元不成立: 《民事判决书》载明:2017年2月20日14时14:37,案外人谭萧账户收到原告张永所转的借款400万元。同日【14时17:17】马肖兵账户收到转来的还款400万元。由此可见,张永并未转款给借款人梁云,梁云也并未实际收到张永支付的400万元借款。

2019年5月6日上午10:28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2019渝0101民初4969号民间借贷案。《庭审笔录》载明:庭审中,谭萧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谭萧的证言:谭萧称与梁云、梁晓龙并不认识,没有接受过梁云委托,代为收取款项,与梁云、梁晓龙无经济往来,也没有接受梁云、梁晓龙的委托将款项转给马肖兵。其委托不成立。

【法律解读】法院将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项擅自判决,属于什么行为

针对此案,中国政法大学有关法律专家对此进行法律解读,法院将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项擅自判决,属于什么行为?该案审理引发争议,存在十大质疑。

质疑之一: 550万元借款案,与1500万元借款案,其出借人各不相同,合同相对人不同,案涉金额不同,这是两个不同案件。 1500万元借款没有起诉,法院既审550万元借款案,又审1500万元借款案,与一事一议原则规定不符;

质疑之二:没有起诉,审判1500万元借款案。放款人与借款人都没有起诉,法院审理1500万元借款案并判决实际借款600万元,还有400万元未还,十分荒唐。

质疑之三:委托代理人“无权代理”:550万元借款案与1500万元借款案,并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庭审中,550万元借款案中张永的委托代理人,对1500万元借款案进行举证、质证,辩护,涉嫌违法。2019年5月6日和2019年6月4日上午《开庭笔录》 审理马肖兵与梁云的1500万元借款案,由张永的委托代理人为马肖兵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欠款进行举证、质证、辩护,法院全部采信,十分荒唐。

质疑之四:当事人穿上“证人”马甲出庭作证,自己给自己作证。1500万元借款案,马肖兵是出借人(即当事人)是合同相对人,原审法院明知马肖兵是本案当事人,居然让马肖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实际是自己给自己作证。 法院全部采信了马肖兵自己给自己的证言。

质疑之五:出借人不属于案外人。1500万元借款案,出借人马肖兵作为当事人,合同相对人。原告张永申请马肖兵在庭审中出庭作证,并提供了马肖兵关于其与梁云等人账目往来的情况说明。马肖兵陈述:其与梁云在2016年11月签了借款合同,借款1500万元还了部分借款后,尚欠400万元。

质疑之六:受托人没有接受委托。2019年5月6日上午10:28分,《庭审笔录》载明:庭审中,谭萧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谭萧的证言:谭萧称并与梁云、梁晓龙并不认识,没有接受过梁云委托,代为收取款项,与梁云、梁晓龙无经济往来,也没有接受梁云、梁晓龙的委托将款项转给马肖兵。然而,法院直接采信《委托划款书》。

质疑之七:出借人马肖兵自己给自己作证。马肖兵说“借款400万元未还”,法院判决认定400万元未还;马肖兵说“400万元抵消借款”,法院就判决认定抵消借款;马肖兵说“400万元委托给谭萧”,谭萧当庭作证与梁云根本不认识,并没有接受所谓委托,法院判决认定是委托谭萧;

质疑之八:出借人“自导自演”。550万元借款的手续是马肖兵代为办理的,原告张永没有参与。其次,在庭审中出借人马肖兵,以案外人、证人的名义“出庭作证”,自己给自己作证,自称欠付400万元债务。再次:550万元借款,其中400万元委托划款。受托人谭萧出庭证实,不认识梁云,未受梁云委托代收款。是马肖兵安排打给谭萧,谭萧又转回给了马肖兵。最后,法院审理查明,该400万元从谭萧账户仅仅过了三个小时,就转给了马肖兵。法院却依据出借人的证词,判决尚欠400万元。

质疑之九:单方面陈述,全部采信。马肖兵作证还欠400万元未还,判决还欠400万元。马肖兵作证400万元用于“抵消”,法院判决抵消借款;马肖兵作证400万元委托谭萧划款,法院判决认定谭萧委托划款。马肖兵单方面的主张的事实都成立。

质疑之十:为一方当事人谋利益。1500万元借款未起诉,法院审理判决、为出借人省了“诉讼费”;400万元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让出借人变为“证人”,自己为自己作证。法院采信出借人自证的全部证言进行判决,尚欠400万元未还用于抵消400万元借款。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法院将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项擅自判决,涉嫌“枉法裁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者是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各持一词。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亦即原告不能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则要面临因缺乏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这一请求权基础而不能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的不利后果。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权力,但其行使必须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其被滥用。同时,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