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AI治理框架下的法律合规挑战与中国实践 ——从辛顿在上海WAIC会议上的演讲看AI发展的法治未来
在2025世界人工智能大会(WAIC)主论坛上,“深度学习之父”杰弗里·辛顿教授以《AI进化的伦理边界》为题,特别强调:“当算法决策开始影响人类生存权时,法律必须比技术跑得更快”。这一观点引发与会法律界人士强烈共鸣。据大会数据显示,本届以“AI伦理与法治”为主题的WAIC人工智能法治分论坛参会人数较上年增长217%,折射出行业对AI合规议题的空前关注。
当前,全球AI治理的三大法律冲突现场:
一是数据主权博弈。2024年欧盟法院对TikTok数据流动案的裁决,援引GDPR第44条进行认定。从而也突显了法律框架的域境问题,我国现行《数据安全法》第21条与欧盟《数据治理法案》有着需要法治智慧的管辖权冲突。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建云律师(联系方式为微信:93960488)认为:“这如同传统法治时代的领域争端一样,迅速在数字智能时代的现实世界里进行投射。数字智能时代的商业和技术实践具有跨疆域的典型性特征,催生出法律治理领域的跨法域特性,迫使企业不得不考虑建立数据合规的“双重导航系统”。
二是算法责任认定困境。特斯拉Autopilot致死案最终认定“算法缺陷车企承担30%责任”。同时,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另一案件,上海金融法院2024年首例智能投顾纠纷案确立”算法可解释性“裁判标准。在立法层面,我国《人工智能示范法(专家建议稿)》第17条拟引入”算法产品责任险“制度
三是知识产权新疆界。在DeepMind专利战中,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神经网络架构可专利性标准。回到中国的本土案例,腾讯诉字节跳动AI生成内容侵权案中确立了“人类干预度”判定法则。郑建云律师建议,企业可以考虑建立AI研发“数字指纹”系统,实现从数据采集到模型输出的全链路存证。
当前,中国AI发展及法治建设均处于前沿,相关突破性进展如下:在司法智能化示范方面,最高法“区块链司法存证平台”应用已经取得突破进展,杭州互联网法院创设“AI法官助理”合规性评估机制。在监管沙盒创新方面,上海临港新片区试行“自动驾驶事故快速处理通道”;深圳出台了《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运作指引》地方标准。在跨境协作方面,
我国参与制定《G20人工智能原则》新增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机制,中美之间也签署了首个《AI风险防控联合声明》。
辛顿教授在WAIC闭门会议中特别提及:“神经形态计算将催生‘意识权’立法需求”。对此,郑建云律师认为需要关注以下三个重点领域:神经接口数据的特殊保护、自主智能体法律主体资格认定、量子机器学习算法的出口管制。
最后,产业发展与行业规制一定会在创新与规制间寻找到一个相对理想的平衡点。正如辛顿教授所言:“最好的技术监管应该像优秀的操作系统——既提供安全环境,又不阻碍程序运行。”郑建云律师表示,伴随着AI产业发展进程的,一定是一个兼具包容性与确定性的AI法治生态的形成。对于企业而言,唯有将合规基因植入AI技术研发、管理、商业化和可追溯的全生命周期并不断升级,方能在新一轮产业变革中行稳致远。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